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14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防止抛洒乱倒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加强城市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统一处置和管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营造和谐、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大局、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等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建委、城管、建工、公安交警、运管、环卫、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班具体抓,认真履行职责,同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市城市管理局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开展建筑企业垃圾处置方案审核、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管理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堆放场地,依法行使市城区内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达到规定要求后,依法发放开工许可证。
(三)市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机动车辆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