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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发展全市森工板材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发展全市森工板材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近年来,全市相继涌现出了一大批森工板材加工企业,导致森林资源过度消耗、生产原料供应紧张、企业间相互争夺资源,全市森林资源已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常此下去,将严重制约我市森工板材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限制发展小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森工板材企业,是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缓解森林资源增长与森林资源消耗矛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建设生态城市的总体要求,更是关系到我市森工板材产业“十一五”期间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森工产业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合理发展森工板材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制度
  1、严把项目准入关,提高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明文规定,凡属采用湿法纤维板和滴水法松香的生产工艺必须在2006年底前淘汰;凡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凡是与全市现有的森工板材企业的产品及生产规模雷同的,以及低水平、低附加值、小规模的森工板材加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我市均属限制项目。凡本通知中未作限制规定的投资项目在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核批准范围内。
  2、严格审批制度。各级政府要利用媒体、会议、发文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责任,加强对本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管理,不定期对本地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属于本通知中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发证。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当地和周边地区的林木资源状况、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来源情况确定所在地的森工板材企业的规模与布局。凡在准予投资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报经市级及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审核部门在对项目立项时,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准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工商部门必须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森工板材企业的营业执照。森工板材企业未办理审核批准手续,规划、土地、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通过论证审查、持证(照)不齐而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立即停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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