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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经济补偿,尽可能降低受灾企业和群众经济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和落实社会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火灾是一种破坏性大、危害程度深、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威胁的多发性灾害。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历来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排查火灾隐患为重点,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公共安全,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和某些人员、单位防灾意识淡薄,一些不安全的因素逐渐凸现出来,导致火灾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我市近三年共发生火灾578起,死亡7人,受伤12人,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一些经营、责任单位因未参加保险,对受灾单位和伤亡人员的救助和赔偿往往是由政府包揽,特别是一些火灾损害牵涉面广,赔偿金额巨大,如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火灾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伤害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责任险,可以通过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所涉及到的问题,使受灾群众和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同时,借鉴外地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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