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