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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编制方案阶段(2007年3月1日至4月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于2007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待市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底)。各县(市)区按照批准后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整顿关闭矿山企业的指标,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省里的要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省里规定的整合指标。整合后的矿区要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008年,要继续巩固、完善矿产资源整合成果,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全面完成《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4.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整合及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市整规领导小组在2008年11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及矿山企业整顿关闭任务的基础上,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汇集、归档立卷工作,迎接省全面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矿产资源整合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积极稳妥的推进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2.依法推进,规范运作。各县(市)区对确定纳入整合与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关闭,整合后新设立的矿山法人由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核发相关证照。

  3.强化监督,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对纳入整合与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加强监管工作,严禁违法生产,防止借整合、整顿之名逃避关闭和进行突击生产。市整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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