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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锦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凡达不到生产规模的小矿点均予整顿关闭,逐步形成以中型矿山为主体,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的原则。根据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及资源赋存条件,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合理开发的原则。除中型矿区外,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当地政府实施关闭,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三)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矿产资源整合应以生产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设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采取股份、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开采同矿种其他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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