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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继续实施下山移民计划。鼓励高山(深山)、海岛及自然条件恶劣区域的农民向外搬迁。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适当补助”的原则,不断完善移民安置政策,在下山移民时逐步实施生产资料的有偿转让,对一次性整体搬迁有难度的村,根据其规模,按照“整体规划、分年实施”的办法,允许在规定时限内分批次迁移并享受下山移民政策。为加快推进山区人口梯度转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移民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已列入近期搬迁的村,交通、通信、文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县(市)做好衔接工作,将计划投入该村基础设置的资金集中用于该村的搬迁配套。
  (十六)完善下山移民户宅基地整理费补助政策。有关县(市)在实施下山移民过程中,要按市场价对移民宅基地整理所得指标给予经济补偿,宅基地整理所得指标经济补偿扣除成本后的70%用于移民搬迁和安置,30%归村级集体所有,保证移民“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十七)加大职业培训和就业扶持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欠发达镇乡村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农民培训和就业扶持资金要向搬迁移民户倾斜,同时,要制定企业安置搬迁移民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六、深化结对帮扶,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程度
  (十八)继续实行市县两级机关结对帮扶欠发达镇乡村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80号)要求,适时调整帮扶单位和帮扶对象,市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新的工作任务提出新的帮扶措施。要通过工作交流、项目合作、资金扶持和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等办法,实行发达镇(街道)与欠发达镇乡结对帮扶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济困,鼓励企业和个人结对帮扶欠发达村和低收入农户,营造全社会帮扶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加强扶持欠发达乡镇村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工作,要始终坚持县(市)、区负总责、镇(乡)抓落实,坚持工作到村、帮扶到户。要完善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联系欠发达镇乡村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欠发达镇乡村发展的指导和帮助。要根据新时期扶持工作的要求,加强市县两级扶贫工作机构建设,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扶贫工作岗位上。要在配强配好欠发达地区镇乡村干部的同时,要加强欠发达地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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