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应急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应急管理工作安排
2007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政发〔2007〕14号)的落实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7年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修订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6月10日前完成,由县(市)区政府修订、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纸介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1份)。
2.修订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参见锦政发〔2007〕14号文件附件4),在9月30日前完成,报市政府应急办审定、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纸介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1份)。
3.修订和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参见锦政发〔2007〕14号文件附件5),在10月31日前行文印发,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纸介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1份)。
4.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分管部门做出具体部署,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预案制定率要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预案制定率要达到90%,上述预案制定要在12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其他企事业单位报上级分管部门备案。
5.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及规模较大专业培训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布置落实。在12月底前完成,制定率要达到100%,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各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应急预案制定率要达到100%,并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街道应急预案要报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7.单项活动(较大规模的赛事、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并于活动前2日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