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积极参加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四)自觉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各监督小组组长要独自组织本组成员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两次暗访,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检查后的情况要在一周后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监督小组的组长是该小组的责任人,要积极调动本组成员开展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发挥监督员作用。
第六条 监督员权限
(十五)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十六)要求被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免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办事条件、程序、结果等服务事项;
(十七)要求被监督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解释;
(十八)建议监察机关对被监督部门和人员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参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二十)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监督员证;
(二十一)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十二)不应当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和物;
(二十三)要严格按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对反映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公正;
(二十四)对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二十五)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长期不履行监督员义务和三次以上不参加市政府组织活动的监督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其监督员资格;
(二十六)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有关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由其它原因导致不能胜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十八)监督员无报酬。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附则
(二十九)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细则或补充办法。
(三十)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