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确保连续使用。2006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卡)并确认丢失的粮农,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卡),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发放补贴的储蓄存折(卡)必须由农民自行保管,自行支取补贴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农民补贴存折(卡)和统一支取补贴款。
(四)健全和完善粮食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粮食直补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要向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农信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管,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的发放; 农信社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违反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要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粮食直补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特别是2007年将粮食直补资金提前发放,是省、市两级政府考虑到农民受灾,急需春耕资金作出的决定,直补标准没有降低。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待国家政策确定并下达后,再向农民发放。要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