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按照市农业部门提供的2006年全市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以上年各县(市)区规模内实际粮食直补标准为依据,测算核定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规模。为保持粮食直补规模的相对稳定,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县(市)区,一律按上年规模核定;对于测算规模超上年的县(市)区,超过部分原则上由县(市)区自行负担由于增加补贴面积而增支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确保对农民补贴的标准不降低。
(二)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营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全县(市)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亩),并在补贴发放开始前在全县(市)区公布。
五、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对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农民补贴网络建设,设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县(市)区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要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市)区据实兑付办法。市级财政按核批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方案,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照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农信社,按期向种粮农民发放。
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要求在5月1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接补贴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 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