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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省农信联社锦州办事处《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确保粮农稳步增收,有效缓解春耕资金压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现对我市2007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对粮农直补资金分配和发放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对县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要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二、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粮食直补资金规模。2007年全市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规模为7123万元。在市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通过调整粮食补贴支出预算解决。

  三、粮食直补的对象

  享受粮食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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