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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的通知


  (6)银行、邮局、移动公司等单位的用语用字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7)社会街头用字,如单位名称牌、店名牌、公共设施、广告等用语用字由市工商局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检查落实。

  (8)学校的用语用字由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文教局)负责检查落实。

  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为认真做好评估迎检准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迎检领导小组,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把依法规范语言文字工作做为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服务创建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一项基础工程抓紧抓好。

  (2)本次迎检工作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市教育局、语委办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具体工作,各区语委要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届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各有关部门在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自查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检查,认真落实《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项目。

  3.广泛宣传发动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语用〔2001〕3号)和(辽教发〔2005〕12号)精神,要将达标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等有关材料印发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迎接检查工作,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宣传力度,刊播有关工作信息及达标迎接检查标语、口号、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市民了解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作出贡献。

  附件: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说明与要求

  1.分数260分(A综合管理60分、B普及普通话100分、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二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不低于70分。

  2.A综合管理的评估依据是:①工作规划、计划;②工作总结、简报等;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⑥调查统计资料;⑦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3.B普及普通话的评估依据是:①各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③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④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⑤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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