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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医疗废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至少在48小时以内收运一次医疗废物,不得无故拒绝收运、处置规定服务范围内的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安全运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废物。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运达集中处置场后24小时内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置的,应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库,存放温度<5℃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医疗废物投入焚烧炉时应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焚烧温度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定期接受环保、卫生部门检查。

  五、转移医疗废物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填写《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以下简称《医废联单》)。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到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申办下一年度医疗废物转移许可证,并领取《登记表》和《医废联单》。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应按《登记表》要求逐项填写相应内容,交付处置单位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依据《登记表》每月汇总医疗废物数量填写《医废联单》,一并交付处置单位。

  六、禁止事项:

  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各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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