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意见
(锦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推进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努力创建社会主义新粮企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各县(市)区要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企业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发展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授权经营、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破产销号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改革企业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操作,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在粮食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改革后的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企改革,对于实行产权出售,能够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消化经营性挂账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改革成本不足问题,积极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有关司法部门和金融单位对已查封、抵押的变现资产予以解封、解除抵押关系。资产变现优先用于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