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套措施
试点县(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
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灾情损失裁定组织,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宁波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参加,并按农、林、牧、渔各业分别建立裁定小组。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定损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队伍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公司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其他有关保险业务相结合,将试点县(市)、区及县级以下财政拨款的国有资产相关保险、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各类保险业务作为以险养险业务,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以险养险范围。
加强试点运作的监管维护,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原则上有条件的县(市)、区今年都要开展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要深入调研,了解实情,因地制宜地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使之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试点主体意识,建立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机制,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以险养险等政策措施。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县(市)、区抓紧做好筹备工作,争取在6月底前启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