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补贴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试点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结余部分纳入超赔准备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由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市财政与试点县(市)、区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其中,与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实行“倒四六”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时补贴、一年一结”。
(五)风险管理
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市与试点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农业保险超赔风险基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准备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每年按上年全市总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专项资金中拨出专块资金;2.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节余部分;3.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支持资金。超赔准备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以丰补歉、逐年滚存”。
在试点阶段,实行全市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市共保体和试点县(市)、区共保组织分别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单独设帐核算,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该专户专帐管理。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部分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也按“四六”比例分担。其中,与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实行“倒四六”比例分担。
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在超过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分担。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市总赔款后,再按全市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市农业总保费×5/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六)理赔支付
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市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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