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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共保经营方式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市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2.全市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市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3.鼓励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优良服务,增强广大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应保参保率,但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包办代替或强行保险。
  (二)保险范围和保障程度
  根据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等9种,结合宁波实际,增加露地蔬菜、丝瓜络和标准渔塘(包括海、淡水)设施等3个品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范围。具体根据各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的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原则上列入省试点县(市)、区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7个,其余试点县的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项目。按照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的要求,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疫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行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分品种的具体保险条款,原则参照省定条款,可结合宁波实际和各品种特点作适当调整。具体由共保体研究提出,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同意后试行。
  (三)参保对象、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承保面要求达到应保对象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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