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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1、严格执行房屋防汛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做好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无雨和小阵雨时,值班人员应在岗;中雨或持续小雨时,主要领导应在岗,并适当增加值班抢险抢修人员;中雨以上或接到上级指令时,主管防汛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及抢险、抢修队伍应到岗。
  2、严格执行雨中重点地片、重点房屋巡视检查制度。各单位要设专人对防汛重点地片、重点房屋进行监测检查,并加强雨中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解除。在中雨以上或持续小雨后各单位还要组织进行雨后查房,并将查房情况及时报市建委。
  3、做好汛期房屋抢修工作,充分利用两次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等房屋。
  4、对汛期中突发险情,责任单位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4小时内报市建委。
  5、严格执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管房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报送市建委。
  6、认真做好汛期住户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管房单位必须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杜绝冷、顶、推、拖的现象。
  (八)加强各级房屋防汛办自身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1.市建委设立城镇房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制定实施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及其他管房单位、设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管理本辖区及本单位的房屋防汛工作。制定实施本地区、本单位房屋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私房、特别是标准租出租私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其中的危险房屋必须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2、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汛前要组织对房屋防汛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必须责成主体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并复核解决情况。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应报市建委。市建委还将进行抽查。
  3、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情况熟悉、数字准确、办事高效;各级领导和主管人员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求真务实、推广高效、实用、快捷的工作形式和及时解决汛期发生的各种问题。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办公室要将有关房屋防汛信息及时准确报告市建委,以利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4、提高首都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作、配合,严肃工作纪律。对不认真履行防汛责任并导致房屋倒塌等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建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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