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持证上岗;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自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采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结果,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评议考核,先由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按照本机关的考核方案,作出自我考评,在单位内部进行互相评议。在互评的基础上,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考评意见归纳整理,在单位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考评结果。评议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组织评议考核中,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要客观公正的予以采纳。没有听取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日常考核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平时执法活动的一种评价,应作为年度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日常考核平时也可单独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底应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式、内容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组织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结果在《运城日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议考核抽查验收工作,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