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统一部署安排,对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所属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组,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制定考核方案,每年度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应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