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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三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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