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以及本行政机关、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进行审查;
(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管理;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