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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信用社户用沼气建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信用社户用沼气建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7〕7号 2007年1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农村信用社户用沼气建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户用沼气个人贷款贴息,按照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执行。

洛阳市农村信用社户用沼气建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农村资源,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惠农政策,结合洛阳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户用沼气建设个人贷款(以下简称沼气贷款)是指信用社对经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推荐,为农户自身沼气建设所发放的个人专项贷款。

  第三条 发放沼气贷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政社联动、注重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沼气贷款的对象是本辖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明,有固定居所;

  (二)有合法的经营项目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年均净收入(总收入减去生产、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以上,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能力;

  (三)勤劳朴实,诚实守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在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推荐;

  (五)具备沼气建设所必须的硬件条件;

  (六)符合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六条 各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为沼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借款人还应由两户自然人农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前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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