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标准
1.种植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服务区域内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值并分别设定其权重核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作物播种面积权重为0.3、农户数权重为0.5、行政村数权重为0.2。县、乡两级种植业农业技推广人员编制数=播种面积(亩)÷12000(亩/名)×0.3+农户数(户)÷1000(户/名)×0.5(山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行政村数(个)÷4(个/名)×0.2。
2.畜牧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家畜家禽饲养量核定畜牧技术推广编制。县级编制3-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2-3名。
3.渔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养殖面积核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养殖面积2万亩以下的编制2-7名,2-10万亩编制7-15名,10万亩以上编制15-25名。
4.农业机械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农业机械动力核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业机械动力20万千瓦以下的的县级编制6-8名,20-60万千瓦的县级编制8-12名,60万千瓦以上的县级编制12-1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5名。
5.林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林业用地面积核定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面积1万公顷以下的县级编制4-9名,1-5万公顷县级编制10-12名,5万公顷以上县级编制13-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原则上按每2-4万亩林业用地编制1名(山区、丘陵及坝上地区每区域站编制不少于4名,平原地区每区域站编制不少于3名)。
6.水利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有效灌溉面积、防汛除涝面积、机井工程、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堤防工程核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县级编制6-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8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
(二)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依据耕地面积核定。市耕地面积 800万亩以下的编制10-15名,800-1000万亩的编制15-20名,1000万亩以上的编制20-25名。县(市、区)耕地面积40万亩以下的编制5-8名,40-60万亩的编制8-10名,60万亩以上的编制10-15名。
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