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水利厅等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机编办[2007]9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牧)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冀政〔2006〕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精神,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整合分散设置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各行业内的专业站,能够综合设置的可综合设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的可设置专业站。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挂县级畜牧站牌子。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也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技术力量雄厚、财政保障能力强、能够履行公益性职能的乡镇,也可以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级动物防疫站承担畜牧技术推广职能,挂乡级畜牧兽医站牌子。

  市、县(市、区)要整合现有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剥离经营职能,在此基础上组建统一的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种子管理任务较小的县(市、区),可不单设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其工作交由有关机构承担。

  二、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