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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通知
(南办发〔2007〕53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树立“清简务本、言必责实、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一)发文要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上级已发到县团级或已公开发表的不再转发,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二)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不再重复行文;只有原则性意见,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的,不仓促行文。

  (三)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等的主题报告、决定决议等发文以外,其他会议材料和领导讲话已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正式文件。

  (四)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事项外,某项工作的先进,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商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委或市政府审定。

  二、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一)坚持“谁主管、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县(区)、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或转发。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等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二)经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部门才能代起草文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

  (三)未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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