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洛政〔2007〕26号 2007年2月15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和《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窨井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含城市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一、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责任界定
(一)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实行行政监督、行业监管、产权单位负责制。洛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本行业所属的窨井设施负监督管理责任,各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
(二)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范围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之内,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范围之内的所有窨井设施。责任划分为:
1.市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全市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和其它行业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2.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即各城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小区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和其它行业的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