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七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1、职工按房改政策购、租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房改建筑面积计算。
  2、夫妻双方不同城,购一处、租一处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已购公有住房的房改建筑面积计算。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出规定标准,且超标面积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在核定其所购住房面积时应减去超标面积。
  4、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若职务发生变动,按其职务变动后的级别重新核定未达标住房面积。
  第八条 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1、无公有住房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其未达标面积标准计发差额住房货币补贴。
  2、200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补贴公式为:职工月标准工资×9.1%。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公有住房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与按月发放相结合的方式。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公式为:(5.4元/年 ·㎡×2005年底以前工龄+ 4.2元/年·㎡×1996年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工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5.4元/年·㎡为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4.2元/年·㎡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2006年元月起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其计算公式为:职工标准工资×9.1%。
  4、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计算差额住房补贴。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工龄实行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5.4元/年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工龄+4.2元/年 · ㎡×1996年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2006年元月起按月发放未达标住房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月标准工资×9.1%×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货币补贴累计不超过30年。
  6、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7、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及按月补贴比例将根据职工工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等因素变动,每3年左右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实行住房补贴后,不允许已购单位住房的职工退房再申请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

  第十条 财政要按照调整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