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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图件的准备、制作与组织工作。
  2、征地批后工作:
  (1)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及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3)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并具体落实;
  (4)协助劳动、财政等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及时了解掌握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三)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服务内容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四)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及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2、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3、向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完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征地及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1、凡需征(用)地的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包干服务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事务服务机构。
  2、凡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
  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以征地房屋拆迁总费用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从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中列支,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按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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