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二、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职能及服务内容
(一)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二)征地事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1、征地批前工作:
(1)征地政策宣传、解释等具体工作;
(2)征地现场调查和办理勘测定界工作;
(3)征地土地、青苗、农业人员及地上定附着物调查和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