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且在本意见施行前已计发养老待遇,但尚未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
(二)在
《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之日起到本意见施行前这一期间内已计发养老待遇,因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达到本人原工资100%或者提高退休待遇的累计计发比例超过15%,尚未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
三、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补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相应证明。
四、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五、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