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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太仓港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太仓港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制定的《太仓港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太仓港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市集装箱运输业,促进沿江港口发展,决定建立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昆山出口加工区至太仓港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绿色通道扶持政策

  (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各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准入手续时要提供方便。

  (二)对参与绿色通道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减免相关交通规费。

  (三)在绿色通道上参运车辆优先通行,确保绿色通道高效、畅通。

  (四)港口企业对参运车辆优先配载回程货柜。

  二、绿色通道的走向

  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昆山出口加工区出发,经312国道-昆太路-新港路(通港路)-太仓港口。

  三、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

  (一)企业准入条件

  1.本市集装箱专业运输企业;

  2.具有10辆以上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

  3.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全员劳动合同制;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车辆准入条件

  1.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并办理相关保险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

  2.车辆载重吨20T以上、马力260匹以上。

  3.车辆应安装GPS车载系统。

  (三)准入程序

  1.准入核准由运管、公路、公安交巡警等相关部门集体会办,具体由市级运输管理机构牵头负责。

  2.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向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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