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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一)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可以免交工资保证金。

  (二)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B等次以上(含B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

  实行固定额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特级50万元、一级4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0万元。

  (三)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外地进苏企业,可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提交标准同上。

  (四)对上年度苏州市综合考评为D等次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五)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按各地原渠道原办法实行;情节严重的,可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对苏州市年度综合考评后不符合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的,应即予以调整。

  (六)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每年四月份经苏州市综合考评后,由建设部门提出具体名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共同协商确定,向社会公示、公布。

  四、建立联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一)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共享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的联动,共同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支付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查处有关拖欠工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事件的调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共秩序和无理恶意讨要行为的打击。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由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拖欠单位和拖欠原因,确定拖欠数量、时间和农民工身份、人数,出具事件调查报告(附拖欠工资清单表),并及时协调。如拖欠工资情况属实,应责令拖欠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事件调查报告须由拖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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