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7月 31 日前和次年1月 31 日前分别将本辖区内上半年和下半年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情况,上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各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汇总,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一)2007 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培训、指导、救护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苏州体育市场发展现状,目前,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统一对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关证书。
(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体育经营活动行政执法工作
(一)执法机构和人员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的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队伍。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并持证上岗执法。
(二)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条件、经营者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服务标准等进行执法检查,并做好执法检查记录。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与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至少组织二次,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或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