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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的确定和变更,根据《条例》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并在《苏州日报》上公布。

  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后,应当依据《条例》九条规定,及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体育行政部门应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核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向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备案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补正后再予受理。

  (2)检查。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发给备案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发给备案回执。

  (3)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三)外地来我市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市、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例》十条规定,按照一般体育项目和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备案程序,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发给备案回执。

  (四)体育活动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体育活动项目,经营者应自工商登记变更后30天内向核发执照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2.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按前述规定的备案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五)凡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开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应在 2007 年 9月 30 日前按《条例》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和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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