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辖区内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2.对本辖区内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前,对其开办条件进行核查、认定,并在开业前进行备案;
3.对在本辖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和在本辖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三)区教育文体局(文体局、文教局)和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各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对本辖区内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2.对在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和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二、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办法
(一)经营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体育经营项目备案表(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统一表式);
2.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
3.经营项目器材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4.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体育经营活动备案程序
1.一般体育项目。
(1)受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备案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后发给备案回执。
(2)检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第二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改正。
(3)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2.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目前,我市确定的第一批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有:游泳、拳击、摔跤、柔道、跆拳道、射箭、武术、攀岩、摩托艇、摩托车、汽车(卡丁车)、轮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