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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育局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
管理条例》的意见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苏州市体育局是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区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2.对苏州市区范围内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前,对其开办条件进行核查、认定,并在开业前进行备案;

  3.对在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对各县级市、区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由苏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会同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共同监督管理。

  (二)县级市体育局是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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