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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5.强化交通节能。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运力结构,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率先在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探索使用燃料电池、乙醇汽油、天然气等新能源。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流通业,实行集中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能耗。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发展内河航运。提高交通工具能效,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车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落实国家鼓励小排量车的优惠政策。

  16.抓好商业及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办公设备、节能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标准,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推广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销售的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17.推进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机和渔船动力装置,加快农业水利灌溉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四)依法行政,完善节能监管体系

  18.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严格执行《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能源监测机构建设,充实队伍,依法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用3年时间,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一轮全面监测。加强对锅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使用效率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在高效区运行。

  19.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做好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重点耗能企业汰旧更新节能改造项目可优先申请政府节能贴息。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20.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冶炼、小化工、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等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或者转产。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快新技术推广,构筑节能科技支撑体系

  21.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节能技术、工艺的攻关。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鼓励、支持节能和新能源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22.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举办现场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积极推广适合我市产业应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特别是对现有设备、工艺的改造和提高具有实际运行效率的系统节能技术和工艺,全面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3.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加速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免计入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凡新设计的农村住宅都应将太阳能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逐步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全市每年规划建设一批太阳能示范社区、太阳能应用示范单位,并给予扶持和奖励。

  (六)加大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体系

  24.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总额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贴息,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的经费等。

  25.鼓励和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节能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支持节能技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的开发利用。

  26.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包括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争取信托产品的募集、政府资金贴息等,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

  27.鼓励引导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市外节能中介服务组织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市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充实国发担保公司资本金,支持中小企业节能项目融资担保。建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经市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优先推荐给企业用户,优先推荐申请担保贷款。

  28.大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节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与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形式,找出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提高服务诚信水平,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项目,列为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七)宣传教育,打造社会参与体系

  29.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央空调要采用系统温度优化控制技术进行改造,新安装的中央空调要采用变频机组,照明要采用节能灯具,路灯、景观灯、指示灯要改用新能源或配备照明节电器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出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30.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新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宣传节能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31.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开展节能教育,教育学生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街道、社区要做好日常的节能宣传,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的节能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

  32.各市、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苏州市“十一五” 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

  2.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

  3.“十大节能工程”分解表

  1.苏州市“十一五” 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我市燃煤工业锅炉效率低,污染重,节能潜力巨大。根据监测、调研,目前燃煤锅炉设计效率为72%-80%,平均运行效率约60%-65%,平均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

  我市燃煤工业锅炉主要集中在电力、化工和纺织行业。燃煤工业锅炉存在主要问题是:单台锅炉容量小,设备陈旧 ;锅炉平均负荷不到65%,“大马拉小车”;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低,燃烧设备和辅机质量低;使用煤种与设计煤种不匹配、质量不稳定;缺乏熟练的专业操作人员;污染控制设施简陋,部分未安装或未运行脱硫装置,污染排放严重。

  我市工业窑炉主要集中在建材和冶金行业。 工业窑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技术水平低,装备陈旧落后、规模小;能耗高,部分缺乏污染控制设施,污染严重;运行管理水平低,缺乏能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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