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七日

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2010年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节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大行动计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激励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加大节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落实节约能源的各项措施,以发展促节约、以节约保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2.“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政府监管引导、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机制,全民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按照“电厂节煤、企业节能、产业循环、社会节约”的路径,以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为两大抓手,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其中,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带动能耗下降10%。通过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实施重大节能工程,带动能耗下降1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左右;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人均用能减少20%。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的总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年度,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节能任务。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4.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占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节能财税激励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市科技局负责节能工程的技术支撑;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公布;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市贸易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市各新闻媒体管理部门落实全市的节能宣传工作;市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节能工作。

  5.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市及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能耗指标。

  6.分解落实节能降耗指标。明确各年度及各市、区(管委会)“十一五”节能降耗指标和2010年单位GDP能耗目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管委会)。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万元GDP综合能耗指标纳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能效业绩考核奖惩机制,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节能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调整经济结构,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7.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实现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5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带动GDP能耗水平下降。

  8.工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注重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降低传统产业能耗水平。“十一五”期间实现IT及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产业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重化工业为主的高耗能行业占比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带动工业能耗水平下降。

  9.布局结构调整。构建“两轴三带”产业发展格局。重点发展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按照节约用地、产业循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的原则,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新办工业企业应全部入区入园,现有的企业也应逐步向工业集中区内转移。

  10.加强源头控制。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经贸委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其中年能耗3000 ~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评价,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苏州市级组织评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能耗指标作为重要审核条件。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本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

  (三)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1.根据国家“十一五”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苏州实际,重点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即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通过实施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带动GDP能耗水平下降约10个百分点。

  12.加强对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的考核,市直接抓好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和列入国家、省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抓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下降15%。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重点耗能单位能源管理网络。重点耗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或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持证上岗,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淘汰高耗能设备,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分别向市、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

  13.加强电力需求侧和发电侧管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每年节电8~10万千瓦时。加强对区域内供电与发电企业的考核,核定供电企业线损和发电企业煤耗,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与供电、发电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现供电、发电与节能挂钩,对能耗超标的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减少发电量计划。

  1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城镇以上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广泛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墙体保温隔热处理,推广低耗能及绿色建筑材料和节能节水型器具。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力推广绿色照明,鼓励利用太阳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