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包括各投融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置换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土地运作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当上述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补助还款。设立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补助还款的来源,具体按《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11号)执行。
第六条 每年四季度,领导小组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计划,审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投融资主体。
第七条 各投融资主体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融资计划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批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整方案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内的贷款担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达担保通知书的形式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另外,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投融资主体也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方法进行融资。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按照具体融资计划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融资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融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主体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接受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并接受有关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局的监管以及国家审计的监督。各投融资主体应根据融资合同做好融资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各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采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授权管理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利用等多项措施积极做大各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其资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