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强防范处理应急事故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成立环境应急处理专家库,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和应急监测网。市本级要尽快配备应急监测车,完善应急监测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六)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专款专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积极培育环保产业市场,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要多渠道多层面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保成效,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环境宣教机构,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要把环保知识列为必修课,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宣传、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报道。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教育,推进“绿色学校”建设。司法部门要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法律意识。
(八)鼓励全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要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青年环保志愿者队伍等环保组织。建立环保信息通报、反馈网络,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要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广大群众把改善环境的要求转化为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要设立环境奖励基金,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