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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总体目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敏感地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基本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有所好转。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要求,重要水体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及声环境的主要监测指标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人居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控制在3.58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2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2.05万吨。重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60%。重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表水市控断面满足Ⅲ类水质标准的比例大于75%,83%以上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二级标准, 酸雨的强度和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大于96%,自然保护区覆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5%,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达到20%。
  二、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前移污染控制端口,变末端治理为源头把关,产中控制。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市省级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必须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级政府要把循环经济理念应用到经济发展领域,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政策,逐步形成区域产业循环经济链,使生产环节产生的各种物质都能得到有效利用。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节能、节材建筑模式,发展绿色建筑,减少资源消耗量。
  (三)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级政府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抓紧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控制二氧化硫和温室气体排放。严禁直接向江河水库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排污口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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