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六、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和项目核准手续。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城市旧城区用地面积1公顷以下(不含1公顷)、新城区用地面积3公顷以下(不含3公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但城市旧城区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改造规划的临街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投标前,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核准手续及《项目确认通知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以及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开发企业不予审批或同意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对于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商品房开发活动中有违规或欺诈行为的,受业主投诉查实的要及时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年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小型开发企业,在年检时要逐步予以淘汰。
七、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住房供应需求。停止单位和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后,我市房地产消费应朝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向小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商品房开发中要加大中小户型的供应量,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得低于同期开发商品房户数的70%。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要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