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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咸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0平方米。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停止市区个人建房审批。市城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不包括鸡子山、白鹤、大泉口、蒋家洞、石灰坳、陈驻生村委会辖区);官埠桥镇的蒿林村、湖场村;向阳湖镇的广东畈村、铁铺村;马桥镇的潜山村、胡坦组;潜山林场。二类管理区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类管理区之外的区域。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类管理区内停止城镇居民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宅基地或购买农民个人住宅,严格控制城镇居民扩建、改建现有个人房屋。一类管理区不得新批村民单门独院住宅,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村民点建设规划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已建成的分散、零星个人住宅,因城市建设、项目开发等原因需要拆迁的,原房屋所有人不得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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