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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六、预拨贴息资金。地方财政可按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度任务目标将贴息资金预拨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期扣除,年终按规定一并清算。
  七、多方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担保基金及时到位,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地方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八、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了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设在其他部门的,要将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扩权县(市)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承担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也可不建立担保机构,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与该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他县(市、区),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是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街道或社区、乡镇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进行考核,凡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到15%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街道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
  十、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为促进各类人员创业而举办的创业培训是推动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应予以大力提倡。但各地不得将是否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前置必备条件。
  十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专门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此前省下发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政策继续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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