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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劳社[2007]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承办银行要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扩大贷款范围。将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贷款范围。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贷款。
  三、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四、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对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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