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县市长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