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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专项行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收费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限期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发布虚假信息和采取坑、蒙、骗、胁迫等手段侵害求职者权益的非法行为。
  (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主管机关(部门)名义发布招工简章、进行广告宣传,欺骗、诱惑求职者和招工单位,并自觉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15号)执行。
  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要严格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劳社〔2002〕69号)执行。凡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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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单(略)
  附件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3: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略)
  附件4: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略)
  附件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略)
  附件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笔录(略)
  附件7: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略)
  附件8: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附件9: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略)
  附件10:河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统一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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