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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分为“冀介公字×第××××××”、“冀介社字×第××××××”、“冀介企字×第××××××” 、 “冀介个字×第××××××”四种。按地区在“字”和“第”中间加设区市的简称,阿拉伯数码前两位为县(市、区)编码,后四位为顺序编码(见附件10)。
  编号为“冀介公字×第××××××”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发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编号为“冀介社字×第××××××”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发给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编号为“冀介企字×第××××××”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发给除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编号为“冀介个字×第××××××”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发给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新的许可证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职业介绍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依照本通知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职业介绍机构未申请更换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三)职业介绍机构在破产、解散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和善后事宜处理措施,并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四)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收到被注销资格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缴还许可证。
  (五)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六)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审验不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五、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及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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